小越搜法第80期 | 参团旅游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应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5-12-18   编辑:什么新闻

导 语

很多街坊都喜欢在旅游的时候购买一些纪念品,而跟团游的话,旅游社也常常会安排一些购物点的行程。那么,游客在跟团旅游期间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应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我院刘婷法官作客南方卫视《城事特搜》“搜法”栏目,跟大家分析一下不同情况下应该向谁主张维权。

搜法回顾

法官释法

Q

A

肖嘉晋

主持人

刘婷

法官

主持人

跟团旅游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很多人都认为维权成本太高,算了,认为很难追讨。其实未必,来听听刘法官的说法。

通常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协商确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种情况,旅游者在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根据《旅游法》第35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的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刘法官

主持人

听完刘法官的说法,大家可以放心了,原来是有保障的。

我们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针对跟团出游,旅游者应当妥善保管好旅游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购物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相关证据材料。我们出门购物时应当理性消费,谨慎购买价高、品质难以鉴定的珠宝工艺品或者电子产品。

刘法官

主持人

以后大家出门旅游消费记得要多加注意了。

法条链接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十条第五款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这是越秀法院的第1448期推送

<2022>第59期

编 辑:谢晓茜

责 编:梁艳华

延伸阅读

小越搜法

原标题:《小越搜法第80期 | 参团旅游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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